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互联网网站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学校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学校网络空间形象和声誉,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15vip太阳集团官网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是指15vip太阳集团官网门户网站及内设部门所开办的通过互联网进行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的各类网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互联网IP地址,是指由互联网接入部门分配给15vip太阳集团官网使用的互联网IP地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互联网域名,是指15vip太阳集团官网申请备案的互联网域名。
第五条 原则上,网站应使用学校互联网域名和互联网IP地址。
第六条 未经批准,网站开办部门不得利用学校互联网域名或IP 地址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信息化中心是网站建设、运行、维护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拟定学校互联网网站管理相关制度,网站建设、运行、维护的统筹管理,各部门互联网网站开办的审查、审核,对网站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学校各部门网站规范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网站集群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网站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参与网站安全应急处置。
第八条 宣传统战部负责对校内网站内容建设开展业务指导,对发布内容进行政治把关,加强舆情管控。
第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网站开办部门是网站建设、运行、维护、安全、内容审查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网站建设、日常管理和安全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网站开办审核
第十条 学校对网站实施备案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网站开办部门应履行备案报批手续,向学校办公室信息化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网站的目的,信息服务功能说明,服务项目;
(二)网站开办部门名称,网站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三)网站安全管理责任承诺书;
(四)从事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举的互联网信息服务项目的,须提供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
第十二条 网站涉及以下服务项目的,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
(一)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二)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
(三)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
(四)从事文化、出版、视听节目、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网站原则上不得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确有需要的,经学校审批后方能提供。
第十四条 网站开办部门需要变更其备案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变更手续。网站开办部门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四章 网站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网站实施统一标识管理,网站设计应遵循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标准,规范校徽、中英文校名等元素的使用,形成统一风格。未通过备案审批的网站,不得使用学校名称及视觉形象标识系统。
第十六条 学校将逐步推行网站集群化管理,将各部门网站逐步集中到网站集群平台实施统一管理、统一防护和统一监测。原则上,学校及各部门网站均应进入集群化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网站主页的总体框架设计,宣传统战部负责学校新闻的采、编、译和发布,对各部门网站内容建设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信息化中心是学校网站技术安全责任部门,部门正职是网站技术安全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人员是网站技术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十九条 信息化中心负责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加强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数据备份,落实网站防攻击、防篡改、防挂马等关键技术防范措施,提高网站抵御攻击破坏的能力。
第二十条 网站开办部门是网站内容安全责任部门,部门正职领导是网站内容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网站负责人是网站内容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网站开办部门应明确信息审核与发布程序,确定内容编辑和审核的人员,保存最近60日操作记录。网站开办部门应严格按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网站内容不涉密。
第二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部门除按上述要求进行网站安全管理外,还应明确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建立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落实用户登记程序、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专项安全保障措施,指定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六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中心负责建立网站安全监测平台,监控校内各部门网站的安全性和可用性,对异常情况及时通报预警,可视情况暂时关闭网站。网站开办部门在接到通报后应主动配合,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中心负责网站安全检测,通过安全扫描或渗透测试等检测手段检测安全漏洞。新建网站要同步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满足安全保护要求并通过安全检测方可上线运行。对发现严重安全漏洞的网站进行暂时关闭,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学校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中心、网站开办部门应加强网站安全应急处置,制定网站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完善网站应急保障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网站安全事件。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中心、网站开办部门应加强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管理。对需要进行服务外包的网站,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提供商,并签订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
第二十七条 对于使用频度不大、阶段性使用的网站,可采取非工作时间或寒暑假、节假日关闭的方式运行。重要时期或重大活动安全保障期间,信息化中心可依据有关部门要求并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关闭网站。对于无人管理、无力维护、长期不更新的网站,网站开办部门应及时请示学校领导,关闭网站,以降低安全风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网站备案实行年度审核,网站开办部门应按规定履行审核手续。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审核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对校内各部门网站建设、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责成相关部门或人员对问题进行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可视具体情节予以暂时关闭网站、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三十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失职渎职造成网站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追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利用学校互联网域名或IP 地址开办网站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审批手续。